本報訊 平常我們報道的危險駕駛罪都是機動車出事,這讓很多人存在一種錯覺,認為騎電動車醉駕就沒有關係了。
  杭州富陽法院剛剛判了一起危險駕駛案,被告小王騎的就是電動車。
  今年10月9日晚上9點多,小王喝酒後駕駛著兩輪電動車回家,后座還載了個朋友。快到富陽市心北路左轉彎時,轉得急了點,同後方騎自行車的孫某撞上了。
  孫某輕傷,經鑒定為輕傷二級。
  交警部門認定,小王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。經檢測,小王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4MG/100ML,屬醉酒駕駛。
  危險駕駛罪是一個針對行為人駕駛機動車輛的罪名,怎麼電動車也會算醉駕呢?
  本案的關鍵點在於對小王所騎電動車的認定,對此電動自行車的國家標準有著比較明確的規定。
  按國家標準,電動自行車應具有人力騎行所需的腳蹬等裝置,整車質量應不大於50KG,電動機的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於240W,最高車速不應大於20 KM/H。
  而小王所騎的電動自行車經鑒定,具備電驅動功能,不具備腳踏騎行功能,整車質量為82KG,電機功率為500W,最高車速約為32.1KM/H,均不符合電動自行車的國家標準,而屬於輕便兩輪摩托車範疇。所以,他醉酒騎電動車又造成交通事故就被認定為危險駕駛罪了。
  法院一審判處小王拘役1個月,緩刑2個月,罰金2000元。這是富陽首例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。
  其實,早在2012年的時候,蕭山也判過一起類似案件,一個大伯酒後騎電動車撞了小汽車,結果電動車大伯被判“危險駕駛罪”,當時是全省首例,法官分析過,關鍵就是“超標”,“醉駕”。
  不過,有人還有疑問,一般交警怎麼會關註到電動車的酒駕呢?是的,這兩起案件都是交通事故引發的。
  超標電動車量大面廣,一位基層交警說,在實際處理中,如果電動車有牌照,事故本身不大,一般會當做非機動車來處理。“有牌照說明它是經過有關部門審核的,可視為合格,但是,如果事故造成的損失、損傷比較大的話,無論是否有牌照,我們都要通過權威鑒定部門進行重新鑒定,以確定它是否超標。”他說,如果認定其“超標”,就要按照機動車肇事的相關法規進行處罰了。醉酒,被判為“危險駕駛罪”,也就不奇怪了。
  本報通訊員 富檢 本報首席記者 肖菁
  (原標題:醉駕電動車撞了自行車被判“危險駕駛罪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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